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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4-02

破壞生產經營罪概念


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劉睿

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顒印Ia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于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系,破壞用于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閑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獲并未用于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于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沖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于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

破壞生產經營罪認定


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容,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盡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1)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后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生產經營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 【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 【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 【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 【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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