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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2-11

招搖撞騙罪概念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劉睿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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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認定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認為,應該區分騙取財物是否屬于數額巨大等情況分別對待,并貫徹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1)往騙取財物未達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顯而易見,后者重于前者,因此這時應以招搖撞騙罪論處。(2)在騙取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招搖撞騙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達無期徒刑,顯然詐騙罪重于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已不再能為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想象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招搖撞騙罪是以 "騙"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騙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征,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習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 


冒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動詞勘探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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