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概念
聚眾哄搶罪(刑法第268條),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哄搶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因此,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有其深遠的社會意義。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所謂財物,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的物質表現。公私財物,一般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但至于財物為何性質,未指明。財產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一般對動產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沒有疑問,動產的范圍十分廠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動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機器設備、牛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鹽等,而不動產上的可移動部分,如房屋上的門窗,果樹上結的果實,以及證明不動產產權的文契等,都屬于動產范圍。對于不動產是否可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存在爭議。哄搶財物,意味著財物發生轉移,從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轉移到哄搶者手中,而不動產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轉移的,但是不能排除發生以貪利動機侵犯不動產的可能性。諸如哄搶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確規定哄搶只限于動產,因此,對于哄搶不動產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第三,哄搶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第四,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根據本條規定,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其他嚴重情節”,通常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范圍哄搶活動,后果嚴重;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于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確計算財物的價值,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胺e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干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采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聚眾哄搶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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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罪立案標準
1、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2、必須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3、必須是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
根據上海市高級法院的有關規定:
聚眾哄搶數額在4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組織30人以上參與哄搶的;
?。?)哄搶一般軍用物資的;
?。?)哄搶一般文物的;
(4)哄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5)哄搶急需的生產資料的;
(6)哄搶三次以上的。
聚眾哄搶數額在4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組織150人以上參與哄搶的;
?。?)哄搶重要軍用物資的;
(3)哄搶珍貴文物的;
?。?)哄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哄搶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的;
?。?)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
聚眾哄搶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范圍哄搶活動,后果嚴重;
?。?)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聚眾哄搶罪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 法發[1993]28號)
四、對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一)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應當以搶奪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應從重處罰。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搶鐵路運輸物資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從重處罰。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帶頭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哄搶鐵路運輸物資數量較大的犯罪分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四條 聚眾哄搶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屬于聚眾哄搶“數額 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于聚眾哄搶“數額巨 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 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p>
聚眾哄搶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 【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 【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 【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 【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