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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條件中的社會危險性判斷標準?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1-18

劉睿

2022年9月21日,兩高一部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那么什么是社會危險性,有哪些評判標準呢?

一、案件性質、起因以及罪行的輕重。犯罪嫌疑人所觸犯的罪名直接直接反映了案件的性質,比如是暴力性犯罪還是經濟類犯罪,是毒品犯罪還是過失犯罪,犯罪是性質不同,危險性也不同,案件的起因比如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否具有防衛因素等,也是判斷危險性的不同因素。罪行的輕重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對象以及危害后果,是否屬于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對象是否針對老人、小孩等等,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財產損失等等,都是評價社會危害性的標準。二、犯罪嫌疑人的平時表現情況。比如平時表現是否良好,是否屬于初犯、偶犯等等,可以從品格證據角度進行認定危險性不大。三、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是否為慣犯、累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累犯不判緩刑,對于前科量刑指導意見也規定要加重10%,因此,前科、累犯都能夠體現出犯罪嫌疑人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四、是否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中止犯。上述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中止、防衛過當等等,都是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當然也能體現出人身危險性不大。五、認罪、悔罪態度?,F在司法機關在大力推廣認罪認罰制度,因此司法機關特別重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只有真誠悔罪才會減少再犯的可能性。六、退贓、退賠的情節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等,也都是判斷社會危險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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