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遭遇家庭暴力應該如何收集證據
第一、證人證言、
當婚姻遭遇家庭暴力應該如何收集證據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或錄音、錄像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等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并保存好治療過程中醫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此外,包括受害人后期持續性治療的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的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不僅保存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遭受家庭暴力的問題,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輔助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九、被對方毆打后拍攝的相關照片或視頻錄像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十、委托律師調取派出所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可以報警,請求警察的幫助。警察的出警記錄會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而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更為全面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一般情況下,派出所同意律師調取出警記錄,而調取詢問筆錄,則需要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第十一、鄰里的證言。
家庭暴力發生時,可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求助。要求其制止、勸阻、調解,并可要求制作相應書面材料。除雙方當事人陳述外,家庭暴力發生時在場的親友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可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第十二、加害人《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證據。
加害人出于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可以作為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咨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鑒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鑒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第十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家庭暴力發生時,可進行錄影錄像。不過,它視聽資料有缺陷,即對客觀物質材料的依賴性極強,因為視聽資料也容易被人們剪輯、編纂而失去真實性。所以,視聽資料的證明力,必須經嚴格的審查判斷,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最后補充一點,并非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不能算做家庭暴力,其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后果,如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時,法院才會認定構成家庭暴力。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一些搜集家暴證據的方法。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