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分析
被告人范某,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逮捕?,F羈押于蘇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睿,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以蘇園檢訴刑訴[2019]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盜竊罪、被告人申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范某及其辯護人劉睿、被告人申桌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2018年8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申某發現被害單位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運營的收卡啦網站的技術漏洞并將該漏洞出賣給被告人范某等人。后被告人范某等人從被害單位賬戶竊得人民幣2907145元。被告人范某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申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申某應當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自首。提請依法予以判處。
被告人范某、申某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未作辯解。
被告人范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范某無前科、自愿領罰,有立功表現、退出部分贓款,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范某積極實施盜竊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范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盜竊罪、被告人申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范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范某無前科、自愿認罪認罰、有立功表現、退出部分贓款,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據此,對被告人范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申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暫扣于公安機關的贓款人民幣五十五萬五千五百元發還給被害單位。
三、責令被告人范某等人退出為被追繳的贓款發還給被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