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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達成協議,屬于無效的五種約定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6-02-16

      夫妻在離婚時會作出一些約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無效約定之一 、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之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無效約定之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無效約定之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之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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