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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經濟補償、過錯方賠償問題

來源:網絡作者:未知時間:2015-10-05

一、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

      首先,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對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釋義】本條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

  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

  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

1)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約定的分別財產制,

2)權利和義務應遵循對等的原則。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

3)此種補償并非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二、什么是離婚時經濟賠償 

      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法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保護因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關于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

       1)“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在上述四情形中,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而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還可能涉及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賠償。

2)提出請求的主體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將得不到支持。根據“解釋一”第30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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