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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重點條款:承包范圍及條件條款

來源:網絡作者:未知時間:2015-08-04

  一、承包范圍條款

  對于發包人而言,承包范圍決定著合同的標的,即發包工程的范圍和具體內容。對于招標發包的工程,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中標合同時,不得約定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所載的內容不同的承包范圍。對于直接發包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圍一旦確定,發包人不能輕易增加或縮減,否則,或者構成違約,或者構成協商變更。

  另外,《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币虼?,發包人不能將本可以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分解成若千部分,并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對承包人而言,承包范圍是其確定工程造價、工期、施工組織設計、能否盈利等事項的基礎,因此,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時會重點關注工程范圍,并會綜合考慮工程范圍、工期要求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投標,以及如何編制投標文件等事宜。中標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要求發包人依據招標文件所載的工程范圍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圍。如發包人在中標后簽訂合同時或合同履行過程中,縮減或增加承包范圍的,可能導致中標人在履行合同時產生損失,承包人(即中標人)有權就損失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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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包條件條款

  《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相關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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