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債務人請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
2、債務人企業虧損的書面說明;
3、債務人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4、具有相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債務人企業審計后作出的審計報告,以證明該企業已資不抵債;
5、企業至破產申請日止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清單(列明財產名稱、規格、處所和價值等)、無形財產情況(商標權、專利權及對外許可使用的情況和其他知識產權并附相關證書);
6、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包括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獨資企業、子公司、股票、債券等),已注銷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文件;
7、企業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情況,并列明至破產申請日的帳戶余額;
8、企業資產抵押情況,包括企業為他人擔?;虻盅?,以及他人尉企業擔保或抵押的情況;
9、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破產債權數額、債權發生日期和催討償還情況;
10、企業債務情況表(內容同上);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和財產保全的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